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媒体建设,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现学校形象、发布新闻信息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严格审慎发布内容,防止不良信息干扰,建立舆情引导机制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新媒体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、统筹规划、分级负责的原则。新媒体范围包括以单位(学校或校内各单位)和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、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、校内群体信息交流平台运行的网络、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,包括但不限于微博、微信、QQ、人人、抖音、快手手机软件移动客户端(APP)、网络视频、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。
第三条 新媒体重点是面向社会、广大师生展示学校形象,及时发布重要信息,并通过互动,形成信息互通、问题收集、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 党政办宣传部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,其职责是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,研究制定管理政策,统一管理、协调,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行状况等。学校官方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、校园APP由党政办宣传部与实训中心直接管理;各单位、部门主办的网站、微博、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,遵循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各单位、部门负责运营管理,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;学生班级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学院管理,团学组织、社团的新媒体归口校团委管理,群体的新媒体由创办人所在单位管理。
第五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,主要用于工作交流,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,实行管理员负责制,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。除此以外,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,不得以“武汉商贸职业学院×××”、“武商职院×××”、“武商院×××”等名义运营,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 信息发布、反馈
第六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,注重个性发展,提高文化内涵,避免重复建设。各单位、部门要落实工作队伍,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、收集、整理、编辑和发布工作,主要负责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、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。需要校级新媒体发布的信息,由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党政办宣传部审核发布。(疫情期间以网络报批截图为准)
第七条 发布、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严禁转载传播涉密信息、低俗信息和不良信息。
第八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:学校中心工作、重要任务、重大活动等;学校形象宣传、文化建设、公益活动等;充满正能量的故事和人物等;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等。
第九条 校级新媒体运营管理者应及时关注互动交流内容,当受众有诉求留言时,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,答复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党政办宣传部。
第四章 运营管理
第十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各单位、部门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新开设账户的,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,均须在创建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党政办宣传部申报备案;账号名、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宣传部备案。本办法发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,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宣传部提交备案表。
第十一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应配备管理员,负责新媒体的管理、监管和信息安全工作。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,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,并按学校信息发布网络安全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实训中心审批。
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:违反规定造成信息失密、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及个人;发布不符合本规定的内容,影响学校形象、社会声誉的;长期不更新内容的。
第十三条 党政办宣传部定期对各单位、部门主办微信等新媒体进行评比排名,并在校内公开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。